
01案件大致情况
S现实通过抖音关注到一家公司在招募合作司机,福利条件非常不错,于是按照上面的联系方式加了微信,因为S先生为人谨慎,故先观察了对方朋友圈长达半年已久(这里说句题外话,千万不要低估一个骗子的恒心,运营朋友圈的毅力),再向对方业务员询问合作的事情,问完以后亲自到对方杭州公司商谈合作,经过一般商谈,对方公司最终承诺给S先生安排某个物流的专线配送服务,不装不卸,以及保底。但如果合作的话必须委托公司购买统一的车辆。回来后S先生于第二天打了合同定金一万元,并再次到对方公司签订合同,因为合同中没有写明路线及保底净收入,S先生提出了疑问,于是公司解释合同中的“既定路线”表明是之前已经商量好的路线,承诺的“保底 X万毛收入”通过核算能保底净收入。S先生听到解释了,按照公司的要求签订了合同以及其他一系列的文件,其后缴纳了剩下的费用。
交完费用提完车以后,联系公司准备跑专线时,对方公司却以疫情等各种理由搪塞S先生,要求其先跑公司安排其他路远货重需要装卸、报酬低的路线,S先生肯定不接受,再三跟对方相关人员强调之前承诺的专线。但公司均是从疫情,创业者角度等各方面劝S先生先跑其他路线。S先生经过反复沟通无效后,确认上当受骗。于是先去报警,但因为双方之间有签订合同,公安机关不受理。于 是找到本律师代理此案。
【资料图】
02律师分析
建议以欺诈为理由提起撤销之诉要求对方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如果提解除的话,需要是不能满足合同目的,但对方签订合同后并未没有未履行的情况,只是换了方式,尚不能确定对方无法满足保证保底年收入的情况,而且这个上面是毛收入并未净收入。
因为碰到一个案例,由于当事人咨询了当地法官的意见坚持解除,最后一审并未获得支持。二审的时候法官跟他强调如果欺诈的话可以获得支持,但解除经过院里评审委员会讨论不能获得支持,不过考虑对方后续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退还这个期间的费用。
S先生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
03庭审情况
庭前法官认真核实了我方提供的意见,但是还是认为我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对方有过承诺,于是跟法官强调在我方跟对方相关认为反复强调专线保底时,对方除了并未否认外,还一再强调安排其他路线是暂时的。对方律师见机马上说是的,从到到尾都是S先生在那里说,他们根本没有承认,这些话术应该是本律师教的。
但本律师强调,根据审判论述,虽然不否认就是承认的论点很牵强,但对方回复是一直在提到先跑其他的,按照常理肯定是有事先商量好了的,何况合同中写的是“既定路线”。不过看法官表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论述事实理由时应该还有点为难。
对方律师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一、公司并未承诺过专线保底,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是S先生不配合;二、车辆购买没有存在欺诈,车子虽然高于市场价很多,但价格构成有告知S先生,S先生也签字认可过了。
本律师认为是对方律师理由比较牵强,论因果来说,是先承诺了专线保底才会有买车的后续,这两个不能单独分开说的。为了让案子诉求能获得法官支持,于是马上又提交了一个证据,这个证据一交对方律师没那么嚣张了。之前跟我们和法官说他代理了这个公司关联公司的其他案子都赢了,一审,二审,再审都是驳回的。
目前这个案子在等判决结果。
04案件启示
合同欺诈类的案件关键在于证明以下几点:一、欺诈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前或者合同签订时(受欺诈方签字盖章前);二、对方故意隐瞒或者告知虚假情况;三、相关情况必须是直接影响受欺诈方合同签订意愿的。
实践中最难的就是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以及行为发生点。所以建议大家遵循“虽君子重诺,但仍需书面”,“但凡约定或者承诺必须清楚、明确写在合同条款、勿含糊”、“按合同说话,合同办事”等原则。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含知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